2016年2月1日 星期一

新聞~~踢球傷同學 小四生判賠98萬

各位小朋友,這就是為什麼老師常常告訴你們要玩球,追逐嬉戲要到操場,不要在走廊、教室或教學區,真的不小心會遺憾終生~請家長也協助告知孩子呦!


踢球傷同學 小四生判賠98萬

 

 鄧姓、梁姓男童玩足壘球,鄧遭梁踢出的球砸中後右眼視網膜剝離,他提告請梁和梁的父母連帶給付醫療費。一審法院認為梁踢球是為了進攻,判免賠;台灣高等法審理認為,梁應知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受傷,卻沒注意,改判梁家給付九十八萬元,仍可上訴。
鄧姓和梁姓男童就讀桃園市某國小四年級,他們二○一二年十月十六日下課後與同學相約,跑到學校地下室迴廊空地玩足壘球。鄧、梁在不同球隊,鄧看見梁踢出球後趕緊向前擋球,他的臉遭球砸中、右眼視網膜剝離,接受三次手術,只能看見眼前五十公分的手指。
鄧姓男童的家長提告向學校、梁及梁的父母請求醫療費、精神慰撫金等共七百廿四萬元。
一審法院認為,梁姓男童踢球是進攻得分,他不是針對鄧姓男童的臉部,並非惡意行為,鄧是基於防守向前擋球;且任何遊戲、球類運動本有一定程度的危險,判決免賠。
>高院調查,老師曾宣導玩球要到操場,認定校方沒有過失;而小學四年級學生應知在狹長空間踢球可能導致撞擊受傷,梁仍向前踢出,而鄧也往前擋球,梁和鄧應分別負六成、四成過失責任。